金融高管患抑郁症自杀 其父母向公司索赔480万

2013年07月19日09:46  东方网 微博

  东方网7月19日消息:据《劳动报》报道,女白领吴微(化名)因患抑郁症,在公司驻地的地下消防通道自缢。静安法院认为,现行法没有设置公司因所雇高管承受较高工作压力,而必须对高管的心理健康承担更多注意义务,法院无法超越立法,遂做出对吴微父母全部之诉,判决不予支持。

  2005年11月,吴微与远在欧洲的伦敦金融城建立劳动关系,月收入约为2.8万元。吴微后来成为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兼中国区负责人。吴微父母诉称,吴微手下只有一名2008年5月招募的助理协助开展工作,长期超负荷工作环境,导致吴微在入职后患上了抑郁症,需要经常治疗。2011年4月9日至15日期间,公司的所在市领导访华,吴微参与负责相关事宜,却因一场音乐会门票之事受到斥责。2011年4月21日下午6时许,深受屈辱的吴微在驻地地下消防通道内自缢身亡。吴微父母认为,因上述原因及长期超负荷工作导致吴微身患抑郁症,最终自缢死亡。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、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80万余元。

  法庭上,公司辩称,吴微父母未能证明吴微患上抑郁症与工作有关。审理中,吴微父母要求在本案中适用英国法,认为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,英国法与本案存在最密切的法律,公司高层管理人在伦敦以电子邮件和电话形式向吴微施加压力,加害的来源指向伦敦,说明侵权行为地也在英国,应适用英国法。

  法院查明,吴微生前所写书信中表示,她陷入抑郁已有时日。2004年12月26日,曾前往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就诊,被诊断吴微为抑郁状态需服药治疗。

  法院认为,吴微是在中国完成工作而不是在伦墩,法院认定侵权行为地在中国,两原告及吴微在中国居住,据此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是中国法。根据签署的派遣协议,公司的行为是安排吴微完成工作,就目前举证看,公司行为并未超越该范畴,也未被确认有违法用工的情形,吴微死因系自缢,与公司安排工作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。法院认为吴微的职位决定了她比一般雇员承受更多的工作压力。现行法没有设置公司因所雇高管承受较高工作压力,而必须对高管心理健康承担更多注意义务,法院无法超越立法,遂做出对吴微父母全部之诉,判决不予支持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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